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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强基联盟]2025-2026学年高一1月联考地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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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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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河南省洛阳市高一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地理答案
    5、洛阳市2019到2026高一地理
    6、洛阳市2019-2026第一学期期中考试高一地理答案
    7、洛阳市2019-2026学年第一学期期中考试高一地理试卷
    8、河南省洛阳市高一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地理
    9、洛阳市2019-2026学年高二质量检测地理答案
    10、洛阳市2019-202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二地理

[洛阳强基联盟]2025-2026学年高一1月联考地理试题


18.【战争罪行与国际法】(14分)
材料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战争罪行的概念是相当模棱的、混乱的。但在二战以后,特别是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两大审判以后,战争罪行的概念明确多了。依照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规定,可以分为下列三种:(一)破坏和平罪,即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旨在实现上述任何一种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二)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之行为。(三)违反人道罪,即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平民进行的谋杀、灭绝、奴役、运往他地或其他残暴行为等。
——摘编自梅汝璈《战争罪行的新概念——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原则的一些主要的变化和发展》
材料二
两次世界大战后,以战胜国为主体的国际社会都对战败国所犯战争罪行进行处置。两次世界大战的性质不同导致战胜国对战争罪行处置的方式也不同。一战后战胜国为维护霸权利益,片面追究战败国的“战争责任”,主要集中于“战争赔款”,最终导致战争罪行审判破裂。而二战后反法西斯盟国总体上以合作的态度准确界定法西斯战争罪行的法理范畴,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军事法庭惩治,为现代国际法中关于处置战争罪行的理论诠释奠定基础。
——摘编自宋立彬《两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对战争罪行处置的比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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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洛阳强基联盟]2025-2026学年高一1月联考 答案



【答案】(1)手机闹铃
(2) ①. 相同 ②. 控制变量法
(3)B (4)泡沫塑料
(5)声源
【20题答案】
【答案】(1) ①. 自下而上 ②. 晶体
(2) ①. 达到熔点 ②. 不断吸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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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对容器底部的压强p水=ρ水gh水=1.0×103kg/m3×10N/kg×0.1m=1×103Pa;
(3)容器中水的体积V水=(S甲-S乙)h水=(1.5×10-2m2-0.5×10-2m2)×0.1m=1×10-3m3,
水的质量m水=ρ水V水=1×103kg/m3×1×10-3m3=1kg,
容器对水平地面的压力F=G总=m总g=(2kg+1kg)×10N/kg=30N,
容器对水平地面的压强p容===2×103Pa;
(4)继续向甲中倒入4×10-3m3的水,
水的总体积V水′=V水+V倒=1×10-3m3+4×10-3m3=5×10-3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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